斯特瓦诺维奇律师事务所提起对塞族共和国商会法合宪性审查程序
23.02.2026位于比耶利纳的斯特瓦诺维奇律师事务所已向塞族共和国宪法法院提起程序,申请审查《塞族共和国商会法》相关条款的合宪性。该条款规定,所有在法院登记册注册的法人必须强制加入商会。
该项倡议系代表一名来自比耶利纳的企业家提出,由律师维斯娜·斯特瓦诺维奇、米洛什·斯特瓦诺维奇及博扎娜·西米奇代理。倡议所针对的是《塞族共和国商会法》第3条第3款,该条规定法人自完成法院登记之日起即自动取得商会会员资格,无需另行作出加入意思表示。
争议核心:是否允许强制会员制度?
该法律将塞族共和国商会界定为一个非政府、独立、专业性、非营利的公法性质经济组织。然而与此同时,该法却对所有新设立的法人主体规定了强制会员制度。
本次倡议提出了一个关键的宪法问题:
是否可以强制经济主体加入一个本质上属于利益性组织的机构?
根据宪法及国际法标准,结社自由不仅包括加入组织的权利,也包括不被强制加入的权利。正是这种“消极结社自由”的保障构成本次倡议的核心。
财产权与准财政负担问题
强制会员身份自动意味着必须缴纳会费。该项义务具有准财政收费的特征,因为法人主体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被强加金钱义务,而所缴费用并非进入国家预算机构,而是支付给一个非预算性组织。
因此产生如下问题:
- 是否存在足够的公共利益来支持该项义务?
- 该措施是否在民主社会中属于必要措施?
- 是否存在限制性更小的替代方案(如自愿会员制度、激励机制或不同的融资模式)?
倡议特别强调依据塞族共和国宪法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一号议定书第一条所保障的财产权保护。与此同时,商会已开始大规模提起诉讼,给经济主体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
经营自由与反垄断原则
此外,在单一特权组织中实行强制会员制度,还可能涉及以下问题:
- 经济主体的经营自主权
- 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 防止形成垄断地位的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和自由企业原则的宪法精神,经济主体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独立代表自身利益、通过其他协会表达利益,或通过商会参与组织。
欧洲标准与司法实践
在本次倡议中,斯特瓦诺维奇律师事务所还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直接适用原则。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该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律适用。
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判例中一贯保护结社自由的消极方面,特别是在涉及不具强监管职能的利益性组织时。
因此,塞族共和国商会的法律性质与实际功能将成为本案审理中的关键问题。
案件的更广泛意义
本案不仅涉及个案争议,更触及一项原则性问题,包括:
- 国家与经济之间的关系
- 立法干预的界限
- 意思自治与市场自由的保障
- 地区立法与宪法及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通过本案程序,斯特瓦诺维奇律师事务所继续倡导法治原则、法律确定性以及合宪性原则,作为塞族共和国稳定营商环境的基础。
预计塞族共和国宪法法院的裁决将对当地经济组织模式及商会制度的融资结构产生长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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