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耶尔吉纳市关于收取市政费用的决定(时效期限和收取)

比耶尔吉纳市关于收取市政费用的决定(时效期限和收取)

17.01.2024

比耶尔吉纳市的市政费用和催收期限的问题已成为日常经营中越来越频繁的问题。斯特凡诺维奇律师事务所成功解决了大量纳税人的收款问题和账户冻结问题。

比耶尔吉纳市的市政费用收取决定(《比耶尔吉纳市政府公报》第10/11、24/11和9/12号)已被比耶尔吉纳市市政费用收取决定(《比耶尔吉纳市政府公报》第5/17号)取代,明确了支付市政费用的义务,涉及共同市政消费设施的使用,以及费用的金额和确定标准。尽管该决定已实施较长时间,但目前市民对市政费用收取的关注较大,特别是因为市政府决定通过比耶尔吉纳市行政服务部门发布的解决方案来收取该费用,且该费用通常涉及10年的追溯期。所有这些都通过法院程序进行,即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对市民的银行账户或定期收入进行冻结,并且这些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市民的额外费用。

市政费用的强制收取无疑是合法的(经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确认),但并非按当前强制执行的范围和金额进行,而是应收取较少的金额。每个市民应对收到的法院决定——执行命令提出异议,因为这些命令要求追溯10年收取市政费用,尽管这是属于定期缴费的款项,而这些款项自每项缴费到期日起3年内即会过期。根据《债务关系法》第379条第2款(《南斯拉夫官方公报》第29/78、39/85、45/89和57/89号,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7/93、3/96、37/01、39/03和74/04号)的规定,已由法院判决或其他主管机关判定的定期缴费要求,自每项缴费到期日起,按定期债务的时效期规定的期限内过期。根据《债务关系法》第372条第1款的规定,定期缴费要求(无论是附带的定期缴费要求,还是仅限于权利的消耗)应自每项缴费到期日起3年内过期。 因此,在此案例中,涉及的是定期缴费要求,每项缴费的到期日为每月15日,且大多数款项已过期,因为自比耶尔吉纳市行政服务部门发布相关解决方案至目前执行申请提起,已经过去近10年。

因此,所有要求的定期缴费要求在执行命令中已过期,尤其是这些缴费要求在3年前到期的,因此这些执行命令无效且不合法,因为市民被要求支付已过期的费用,即由于时间的流逝或追溯要求的过期。

关于市政费用的过期要求,已有比耶尔吉纳地区法院第80 0 Ip 107424 21 Pž 2号判决明确指出,因此,比耶尔吉纳的市民应及时采取行动,行使其合法权利,提出适当的法律救济,以免被迫支付已过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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